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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国家高新区企业已实行全面升级5证合一,届时一般纳税人登记号有所更变,请广大新老客户注意,请勿汇错款项,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如有不明请与我们财务部联系,不再另行通知,谢谢!

 

                                                                               

宁波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登记流程,简化办事程序,营造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7 号)等规定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是将由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市场监管部门(或综合窗口)统一收件,与质监、国税、地税、人社、统计协同,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从而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第三条 开展“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坚持便捷高效,协同推进,有效对接原则。

  第四条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审管办依托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或单独设立“五证合一”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负责“五证合一”工作开展的有关组织协调,以及“五证合一”电子政务服务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五证合一”登记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申请资料的接受、档案信息的传递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发放;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企业在综合窗口递交一套申请资料,填写一份表格。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通过“五证合一”服务系统平台完成部门之间的信息传输、数据交换和全部审批流程,实行档案共享。对共同审查的申请资料和登记事项,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审查的,其他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

  申请资料原件由市场监管部门保存,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需要查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原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无条件提供查询及复印。

  各部门办理完登记审批后,企业直接在综合窗口领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第六条 企业设立登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场监管登记窗口收到申请人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五证合一”受理通知书》,并及时将相关申请信息录入企业注册登记系统,进入联合审批流程;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市场监管登记窗口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办通知书》。同时,综合窗口对受理的相关资料进行拍照或扫描,并及时传至平台。

  (二)市场监管登记窗口在承诺时间(内资2个工作日,外资3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审批手续后,将申请资料和营业执照信息传至平台。

  (三)质监窗口收到平台推送申请资料和营业执照信息后, 要在0.5个工作日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手续,并将组织机构代码发送至平台。

  国税、地税、统计和人力社保等部门收到平台推送的申请资料、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后,要在0.5个工作日内分别办理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相关手续,并将相关信息发送至平台。

  (四)综合窗口收到质检部门登记赋予的组织机构代码和国税、地税、统计和人力社保等部门的确认信息后,按照《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确定的赋码规则,在“五证合一”系统平台上打印出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统计和人力社保等部门不再编发各自的登记证号码。

  市场监管部门将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登记信息通过平台实时传输给质监、国税、地税、统计和人力社保等部门。

  (六)申请人凭《“五证合一”受理通知书》或有效证件到综合窗口领取“五证合一”营业执照。

  申请设立的企业,在递交申请资料无需盖公章,由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或提供委托书即可。

  第七条 企业在全市区域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从事经营行为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银行,对企业提交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应当予以认可。不得再要求企业另行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第八条 企业因在外地经营,确需分别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的,由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的“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分别予以制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第九条 企业变更登记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对原已登记但未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五证合一”登记的,由市场监管登记窗口统一收回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并分别转交给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窗口)。持有“五证合一”营业执照企业办理注销手续的,由企业先行办理国税、地税、统计部门的注销手续,再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市场监管部门注销完成后办理质监、人力社保部门注销手续。其中,企业单独领取了各部门证书的,由各部门分别收缴;仅领取“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各部门在注销手续办理完结后,在“五证合一”营业执照背面加盖注销登记专用章,市场监管部门注销后“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管部门收缴。注销手续完成后,相关信息应及时推送至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条 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需办理其他涉税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到国税、地税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全市新设个体工商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多证合一,即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号(纳税人识别号)等的合一,具体登记模式参照企业“五证合一”登记模式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五证合一”工作过程中所需人员、设备、软件等的经费予以保障。“五证合一”后,取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原有所需上缴中央财政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和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5年10月1日后,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赋码规则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实时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十四条 “五证合一”登记的申请文书、表式等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7 号)的执行,各地也可自行优化设计相关文书、表式。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明确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7 号)

  具体执行工作中的问题,由市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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